【有線新聞】加強規管在遊樂場地唱歌的法例今日生效,只要有聲響煩擾到任何其他人就可以票控,不再局限於「場地使用者」,亦明文列明不能收打賞,最高罰款提升至1萬元,更可以監禁14日。
有人在公園大展歌喉,引來大批「支持者」,有時更「收利是」。隨住新法例生效,這些行為會加強規管。
除了康文署署長書面准許外,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進行音樂活動,包括唱歌、玩樂器而發出聲響。以往法例只保障正使用場地的其他人士不受煩擾,現時會改為任何人,即是聲響影響到附近民居都屬於違法。
法例亦明文規定不能就任何音樂活動索取或接受酬賞,罰則由以往最高罰2千元變為可罰1萬元,加入獄14日。
康文事務職員總工會表示,以往有前線同事用舊法例做檢控,但上到庭就被質疑,康樂事務職員總工會會長張兆榮:「法官會問何謂噪音?當時噪音有多大?導致『疑點利益歸於被告』,造成一些漏洞,令有些案例是檢控不成功。過往要更多證人,兩名管理員不能當證人,現時法例已清楚列明,我們管理人員(已是證人),毋須再找其他證人,是減低了同事執法上的困難。」康文署已向前線人員發出新的指引,工會指不擔心執法會引起衝突。
康文署在法例生效後,已陸續在各個公園等遊樂場,在當眼處貼出新的規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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